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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输注
治疗

概述

血小板(PLT)输注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血小板数量减少或者功能异常所致的出血,从而恢复和维持机体的止血和凝血功能。临床目前主要用手工制备的浓缩血小板和血细胞分离机采集的单采血小板。手工制备的浓缩血小板混入的白细胞相对较多,而单采血小板产量高、纯度高、白细胞污染率低,输注后可快速提高血小板计数,显著降低血小板输注无效的发生率,因而被广泛采用。

适应证

血小板输注可分为预防性血小板输注和治疗性血小板输注两大类。一般来说,临床上约70%的血小板输注都是预防性输注,只有30%左右是为止血而进行的治疗性输注。
1.预防性血小板输注的适应证
(1)血小板计数9/L,虽无出血,但伴有感染、发热等导致血小板消耗或破坏增加者,或存在潜在出血部位者。
(2)血小板计数9/L,无论有无出血症状,都必须尽快预防性输注血小板,因为这种患者很容易发生内脏出血,特别是颅内出血,一旦出血,后果很严重。
(3)患者需接受腰椎穿刺、开腹手术、硬膜外麻醉等操作时,需将血小板计数提升至50×109/L,以确保手术或检查的安全性。
(4)对于特殊部位(如脑部或眼部)的手术,血小板计数要提升至100 X 109/L。
(5)其他原因导致的血小板计数减少并伴有严重出血倾向者。
2.治疗性血小板输注的适应证
(1)血小板生成障碍引起的血小板减少:由疾病、放化疗等原因引起的骨髓抑制或骨髓衰竭,血小板计数9/L,伴自发性出血。
(2)血小板功能异常:如血小板无力症、尿毒症、巨大血小板综合征、严重肝病等血小板计数正常,但功能异常并伴有出血。
(3)稀释性血小板减少:因大量输注库存全血或血液制品,会造成血小板稀释性减少,血小板计数低于50 X 109/L,并伴有明显出血。

禁忌证

某些与血小板活化增强和消耗增多相关的疾病,输注血小板可能会加重病情。因此,不应轻易给予此类患者输注血小板。但当出现难以控制的活动性出血并威胁其生命时,仍需输注血小板。血小板输注的相对禁忌证主要有以下几点。
1.自身免疫介导的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肝素诱导的血小板减少症。
3.仅因凝血障碍性疾病引起的出血、仅因解剖缺陷引起的出血。
4.直接压迫法、局部处理可控制的出血。

方法步骤

1.剂量
血小板输注剂量取决于患者输血前血小板计数和预期要达到的血小板计数。我国规定单采血小板每袋(1个治疗剂量)应≥2.5×1011个血小板,成人每次输1个治疗量(1袋),而体型较大的患者可能需要适当增加剂量,儿童则根据其体重或体表面积确定血小板输注剂量,输注后根据血小板计数增加情况和临床情况制定此后的输注计划。
2.方法
为防止纤维蛋白凝块输入患者体内,在输注血小板时应使用孔径为170 u的标准输血器,取来的血小板应立即使用,并以患者能耐受的速度快速输注。在输注期间,尤其是输注开始后15 分钟内应严密观察有无细菌污染、发热及变态反应的体征。发生轻微的变态性不良反应时,应采取减慢输注或停止输注,并给予抗组胺药治疗;发生严重反应时,应停止输注并给予支持治疗,将剩余血送至输血科作进一步分析。在血小板将要输完时,用0.9%氯化钠溶液冲洗血袋,使黏附在血袋内壁上的血小板也输至患者体内。

注意事项

1.进行血小板输注应结合患者病情、血小板数量与功能、出血情况以及引起血小板减少的病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一般情况下,血小板输注前不需要常规配血,只有血小板制品中红细胞含量大于5ml才需要进行交叉配血实验。由于血小板膜上有ABO抗原,血小板输注要求ABO血型同型输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输ABO不同型但应相容的单采血小板。
3.预防性血小板输注需观察输注后血小板计数是否增加,而治疗性血小板输注需观察输注后出血是否减轻或停止,血小板计数增加与否不作为疗效评价的惟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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