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节 禁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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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受禁治产约束之人)一、因精神失常、聋哑或失明而显示无能力处理本人人身及财产事务之人,得被宣告为禁治产人。二、禁治产制度适用于成年人或亲权已解除之人;然而,对于亲权未解除之未成年人,为着禁治产之 ......(本文共 1405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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