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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人格之一般保护)一、任何人均获承认具有人格权,而人格权应在毫无任何不合理区分下受保护,尤其是应在不分国籍、居住地、血统、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意识形态之见解或信仰、教育、经济 (共 3286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