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节 时效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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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一条 (因双方关系之中止)一、在下列期间,时效不完成:a)配偶或具有事实婚关系之当事人之间,在此种关系存续期间直至关系终止后两年;b)行使亲权之人与受亲权约束之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或保佐人与被保佐人之间,在此 ......(本文共 1011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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