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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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继续阅读]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2号)中精简登记申请材料有关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可以精简的登记申请材料有:(1)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不再...[继续阅读]
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该通知明确规定,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后,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继续阅读]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继续阅读]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继续阅读]
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森...[继续阅读]
以下情形可以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继续阅读]
以下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继续阅读]
以下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继续阅读]
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