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授予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的依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学术水平要求是: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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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授予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的依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学术水平要求是: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继续阅读]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须参加的测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在同意申请之后,举行论文答辩前,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办公室必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硕士学位课程水平综合考试的几点意见》...[继续阅读]
保证硕士学位课程水平综合考试质量的标准。硕士学位课程水平综合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相应学科、专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要求,覆盖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五门左右课程。综合考试命题...[继续阅读]
硕士学位课程水平综合考试组织方法。硕士学位课程水平综合考试的工作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其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综合考试的具体办法。综合考试应按在职人员...[继续阅读]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的考试。该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是: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继续阅读]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参加的考试。该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是: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继续阅读]
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达到哪一级学位的证件。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为了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继续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为了充分...[继续阅读]
学位论文评审和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继续阅读]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机构。该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和外藉专家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指导教师...[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