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立的第一个农民协会组织,是由彭湃负责在广东海丰县创办的。它也是我党领导、组织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萌芽。农会下设“仲裁部”,调解农会内部会员之间的纠纷。在仲裁部调解...[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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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立的第一个农民协会组织,是由彭湃负责在广东海丰县创办的。它也是我党领导、组织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萌芽。农会下设“仲裁部”,调解农会内部会员之间的纠纷。在仲裁部调解...[继续阅读]
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出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新形式,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前身。根据晋察冀边区1944年4月10日公布的《村锄奸小组工作纲要》,锄奸小组的性质是群众性的统一战线的保卫抗日政权的锄奸组织,是村...[继续阅读]
我国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乡村调解组织。此组织调解的内容基本限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如:《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规定:“凡民事一般纠纷均应履行调解”,轻微的刑事案件“均得调解”。当时这种调解...[继续阅读]
我国建国初的农村地方基层行政机关。在我国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行政村就是我国地方机构省、县、乡三级中的乡一级。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继续阅读]
中国农村基层行政组织。乡制早在我国周朝就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撤销乡制,设人民公社行使乡政权。1982年恢复乡制,建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迄今全国有近10万个乡。...[继续阅读]
中国农村人民公社曾经实行的管理体制。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确定了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原则,使人民公社兼有政治、经济双...[继续阅读]
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的简称。其内部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1958年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组成。人民公社成立后,生产资料上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分配上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并压缩了...[继续阅读]
中国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下,三级组织中的中间一级。生产大队一级所有的财产,归全大队范围的集体所有和支配,它包括生产队无力举办或不宜于生产队独立经营的企业和事业以及归大队所有的土地、山林...[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