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节 诉讼以外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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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作出之方式一、必须事先已有批示,命令作出诉讼以外之通知,方得为之;该通知须由司法人员向应被通知之人本人作出,而作出时须展示有关声请书,且其复本及附于声请书之文件之副本须交予被通知之人。二、司法人员 ......(本文共 475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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