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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以判决或仲裁裁决为依据之执行一、以澳门法院所作之判决为依据之执行,由审判该案件之第一审法院管辖,但本法典另有规定者除外。二、如属由仲裁员作出之裁判,则其执行由初级法院管辖。 三、执行须以附文 (共 689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