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诉诸法院之保障一、透过法院实现法律所给予之保护,包括有权在合理期间内,获得一个对依规则向法院提出之请求予以审理,并具有确定力之司法裁判,以及有可能请求执行司法裁判。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就所有权利均有适...[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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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诉诸法院之保障一、透过法院实现法律所给予之保护,包括有权在合理期间内,获得一个对依规则向法院提出之请求予以审理,并具有确定力之司法裁判,以及有可能请求执行司法裁判。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就所有权利均有适...[继续阅读]
第十三条 规范管辖权之法律一、管辖权于提起诉讼时确定。二、嗣后发生之事实变更或法律变更均无须理会,但另有规定者除外。三、管辖权有重大变更时,法官应依职权命令将待决案件移送具管辖权之法院。第十四条 转移之禁止...[继续阅读]
第二十一条 以判决或仲裁裁决为依据之执行一、以澳门法院所作之判决为依据之执行,由审判该案件之第一审法院管辖,但本法典另有规定者除外。二、如属由仲裁员作出之裁判,则其执行由初级法院管辖。 三、执行须以附文...[继续阅读]
第二十六条 附随问题一、对有关诉讼具管辖权之法院,亦具管辖权审理该诉讼中出现之附随事项以及被告作为防御方法所提出之问题。二、对该等问题及附随事项所作之裁判在有关诉讼以外不构成裁判已确定之案件,但任一当事人声...[继续阅读]
第三十条 无管辖权之情况如不得向澳门法院提起有关诉讼,或出现违反在内部秩序分配管辖权之规则之情况,则法院无管辖权。第三十一条 争辩之正当性及适时性一、在诉讼程序中任何时刻,如就案件之实质仍未有确定判决,当事人...[继续阅读]
第三十五条 概念一、管辖权之积极或消极冲突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之澳门法院均认为本身具管辖权或无管辖权审理同一问题。二、就关于管辖权所作之裁判可提起上诉时,不视为出现冲突。第三十六条 解决冲突之请求一、任一方...[继续阅读]
第三十九条 概念及范围一、当事人能力系指可成为当事人之资格。二、具法律人格者,亦具当事人能力。第四十条 当事人能力之延伸仍未确定拥有人之遗产,以及不具法律人格之类似独立财产,均具当事人能力。第四十一条 分支...[继续阅读]
第四十三条 诉讼能力之概念及范围一、诉讼能力系指可独立进行诉讼之能力。二、诉讼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基础,且以其范围为准。第四十四条 代理或辅助之需要一、无诉讼能力之人透过其代理人或在保佐人辅助下,方得进行诉讼...[继续阅读]
第五十八条 正当性之概念在原告所提出出现争议之实体关系中之主体具有正当性,但法律另外指明者除外。第五十九条 维护大众利益之诉讼对于尤其旨在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生活质素、文化财产及公产,以及保障财货及劳务消费...[继续阅读]
第六十八条 正当性之确定一、执行程序须由执行名义中作为债权人之人提起,并应针对执行名义中作为债务人之人提起。二、如执行名义为无记名证券,则执行程序须由该证券之持有人提起。三、如出现继受权利或债务之情况,则执...[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