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 一般规则对于一案件之任何附随事项,如无特别规定,则按本节之规定处理。第二百四十五条 指出证据及反对一、当事人提出附随事项之声请或对声请提出反对时,应提供证人之名单及声请采取其他证据方法。二、...[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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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 一般规则对于一案件之任何附随事项,如无特别规定,则按本节之规定处理。第二百四十五条 指出证据及反对一、当事人提出附随事项之声请或对声请提出反对时,应提供证人之名单及声请采取其他证据方法。二、...[继续阅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案件利益值之设定一、对每一案件须设定一定利益值,其以在澳门具法定流通力之货币表示,并代表有关请求之直接经济利益。二、须以案件利益值为根据,确定普通诉讼程序所采用之形式,以及有关案件与法院之法定...[继续阅读]
第二百六十二条范围对于正处待决之诉讼,下列之人得以主当事人之身份参加:a)依据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案件之标的具有与原告或被告相同利益之人;b)依据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得与原告联合之人,但不影响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继续阅读]
第二百六十七条 范围一、任一当事人得召唤有权参加有关诉讼之利害关系人,联同其本人或联同他方当事人一同参加诉讼。二、遇有第六十七条所规定之情况,对于原告提出请求欲针对之第三人,原告亦得召唤该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继续阅读]
第二百七十二条范围一、被告就可能之败诉所引致之损失,可针对第三人提起求偿之诉要求其赔偿损失时,如第三人并无以主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之正当性,则被告得召唤其参加诉讼,以协助作出防御。二、被召唤人之参加仅限于就影响...[继续阅读]
第二百七十六条 范围一、对于正处待决之诉讼,因诉讼之裁判对一方主当事人有利而具法律上之利益之人,得作为辅助人参加该诉讼,以协助该当事人。二、只要辅助人为一法律关系之主体,而该法律关系在实际上或经济上之利益能否...[继续阅读]
第二百八十三条范围一、对于正处待决之诉讼,第三人得以对立人之身份参加,与双方当事人对抗,以行使一项与原告或反诉人提出之主张完全或部分不相容之本身权利。二、仅当对有关诉讼仍未指定第一审辩论及审判之听证日期时,方...[继续阅读]
第二百八十八条 范围如被告愿意满足原告之主张,但知悉第三人声称具有或有条件声称具有与原告之权利不相容之权利者,得于就答辩所定之期间届满前,声请传唤该第三人,以便其欲提出本身之主张时能为之。第二百八十九条 向对...[继续阅读]
第二百九十二条 范围一、如法院命令作出之任何扣押或交付财产之行为侵犯某人对该财产之占有,或侵犯某人与该措施之实行或实行之范围不相容之任何权利,而该人非为案中之当事人者,则受害人得透过提出第三人异议行使上述权...[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