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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二条范围对于正处待决之诉讼,下列之人得以主当事人之身份参加:a)依据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案件之标的具有与原告或被告相同利益之人;b)依据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得与原告联合之人,但不影响第六十五条规定之 (共 934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