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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三条范围一、对于正处待决之诉讼,第三人得以对立人之身份参加,与双方当事人对抗,以行使一项与原告或反诉人提出之主张完全或部分不相容之本身权利。二、仅当对有关诉讼仍未指定第一审辩论及审判之听证日期时,方 (共 623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