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 分发时间一、分发于星期一及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当值负责分发卷宗之法官主持下进行,且仅分发截至当日上午十时交到之文件。二、如星期一或星期四为公众假期,则于随后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分发。第一百五...[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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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分发时间一、分发于星期一及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当值负责分发卷宗之法官主持下进行,且仅分发截至当日上午十时交到之文件。二、如星期一或星期四为公众假期,则于随后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分发。第一百五...[继续阅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分发时间及方式一、在上级法院,文件须于收到或呈交后之首次会议上分发。二、文件之分发须于法院院长与书记长参与,以及法官与办事处司法人员按院长之命令在场下进行。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中级法院之分发类...[继续阅读]
第一百七十五条传唤及通知之作用一、传唤系指:a)知会被告其被某人起诉并召唤其参与诉讼以作出防御之行为;b)首次召唤某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之人参与诉讼之行为。二、通知系用于在其他情况下召唤某人到庭或让其知悉一事实。...[继续阅读]
第一百八十条 传唤之方式一、传唤分为向本人传唤及公示传唤。二、向本人传唤须以下列方式为之:a)如属邮递传唤,须将具收件回执之挂号信交予应被传唤之人;b)司法人员直接与应被传唤之人本人接触。三、传唤亦得由诉讼代理人...[继续阅读]
第二百条 对已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当事人之通知一、对待决诉讼程序之当事人作出通知,须向其诉讼代理人为之。二、如有关通知旨在召唤当事人亲身作出行为,则除通知其诉讼代理人外,亦须向当事人本人邮寄一挂号通知书。第二百...[继续阅读]
第二百零八条 作出之方式一、必须事先已有批示,命令作出诉讼以外之通知,方得为之;该通知须由司法人员向应被通知之人本人作出,而作出时须展示有关声请书,且其复本及附于声请书之文件之副本须交予被通知之人。二、司法人员...[继续阅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视为提起诉讼之时刻一、诉讼程序自提起诉讼时开始;办事处一旦收到有关起诉状,诉讼即视为已提起及正待决,但不影响第一百条规定之适用。二、然而,提起诉讼之行为仅自传唤时起方对被告产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继续阅读]
第二百二十条 原因一、诉讼程序在下列情况下中止:a)任一当事人死亡或消灭,但不影响《商法典》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适用;b)在必须委托律师之诉讼程序中,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不能履行其委任;c)在并非必须委托律师之诉讼程...[继续阅读]
第二百二十七条 原因如当事人在促进诉讼程序进行方面有过失,或诉讼程序之进行取决于某一附随事项时,当事人在促进该附随事项之程序进行方面有过失,以致诉讼程序停顿逾一年者,则诉讼程序中断。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断之终结...[继续阅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原因诉讼程序基于下列原因而消灭:a)作出判决;b)仲裁协定;c)诉之弃置;d)诉之撤回、请求之舍弃、认诺或和解;e)嗣后出现进行诉讼属不可能或无用之情况。第二百三十条 驳回起诉之判决一、法官在下列情况下应拒...[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