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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分发时间一、分发于星期一及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当值负责分发卷宗之法官主持下进行,且仅分发截至当日上午十时交到之文件。二、如星期一或星期四为公众假期,则于随后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分发。第一百五 (共 1227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