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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九条 原因诉讼程序基于下列原因而消灭:a)作出判决;b)仲裁协定;c)诉之弃置;d)诉之撤回、请求之舍弃、认诺或和解;e)嗣后出现进行诉讼属不可能或无用之情况。第二百三十条 驳回起诉之判决一、法官在下列情况下应拒 (共 2298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