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八条 结算之责任如所提出之概括性请求涉及一集合物或涉及一不法事实之后果,则在开始案件之辩论前,原告须尽可能提出结算之附随事项,使概括性请求确切定出。第三百零九条 提出之方式结算须以一式两份之声请书提...[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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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八条 结算之责任如所提出之概括性请求涉及一集合物或涉及一不法事实之后果,则在开始案件之辩论前,原告须尽可能提出结算之附随事项,使概括性请求确切定出。第三百零九条 提出之方式结算须以一式两份之声请书提...[继续阅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法官回避之情况一、法官在下列情况下须回避而不得履行其职务:a)本人或所代理之他人,为诉讼之当事人,或在诉讼中具有可使其成为主当事人之利益;b)该法官之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之人又或该法官之任一直系血...[继续阅读]
第三百一十五条 法官请求自行回避一、如出现下条所指之任一情况,法官得请求免除参与有关案件;如基于其他须予考虑之情况,法官认为他人可对其公正无私产生怀疑者,亦得请求免除参与有关案件。二、上述请求须于作出首个批示...[继续阅读]
第三百二十六条范围一、任何人有理由恐防他人对其权利造成严重且难以弥补之侵害,而下一章所规定之任何措施均不适用于有关情况者,得声请采取具体适当之保存或预行措施,以确保受威胁之权利得以实现。二、声请人之利益得以...[继续阅读]
第三百三十八条 何时采用遇有暴力侵夺之情况,占有人得请求获临时返还其占有;为此,须陈述构成占有、侵夺及暴力之事实。第三百三十九条 命令返还之程序经审查证据后,法官确认有关占有曾属声请人,而该占有被暴力侵夺者,无...[继续阅读]
第三百四十一条 前提及手续一、如社团、合伙或公司作出违法或违反章程或成立文件之决议,任何社员、合伙人或股东得于十日期间内声请中止执行该等决议,只要在特别规定未另定期间;为此,该等人须证明其作为社员、合伙人或股...[继续阅读]
第三百四十四条 依据一、在以主请求或从请求之方式要求作出扶养给付之诉讼中,作为附属于该诉讼之一项措施,利害关系人得于获支付首次确定扶养金之前,声请以临时扶养之名义,订定其应收取之月金额。二、订定临时扶养之给付...[继续阅读]
第三百四十八条 依据一、在以死亡或身体受侵害为依据提起之损害赔偿诉讼中,作为附属于该诉讼之一项措施,受害人以及拥有《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三款所指权利之人,得声请裁定以月定期金方式给予一定金额,以临时弥补有...[继续阅读]
第三百五十一条 依据一、如债权人有理由恐防丧失其债权之财产担保,得声请假扣押债务人之财产。二、假扣押为法院对财产之扣押;关于查封之规定,凡与本节之规定不相抵触者,均适用之。第三百五十二条 程序之进行一、假扣押...[继续阅读]
第三百五十六条 禁制之依据——非透过法院之禁制一、任何人基于新工程、新工作或新劳务对其造成损失或有造成损失之威胁,而认为其个人或共同之所有权、其他用益物权或享益债权受侵害,或其占有受侵犯时,得于知悉有关事实...[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