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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四条 依据一、在以主请求或从请求之方式要求作出扶养给付之诉讼中,作为附属于该诉讼之一项措施,利害关系人得于获支付首次确定扶养金之前,声请以临时扶养之名义,订定其应收取之月金额。二、订定临时扶养之给付 (共 546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