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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法官回避之情况一、法官在下列情况下须回避而不得履行其职务:a)本人或所代理之他人,为诉讼之当事人,或在诉讼中具有可使其成为主当事人之利益;b)该法官之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之人又或该法官之任一直系血 (共 1408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