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9月14日由国民党政府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公布,并在全国施行。准则共19条,规定县、市两级的总工会在组织时需经过相应一级国民党党部的指导与认可,并经同级国民党政府核准后,方可设立。还规定县、市总工会组织不得触犯或违背《工会法》和《工会法执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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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9月14日由国民党政府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公布,并在全国施行。准则共19条,规定县、市两级的总工会在组织时需经过相应一级国民党党部的指导与认可,并经同级国民党政府核准后,方可设立。还规定县、市总工会组织不得触犯或违背《工会法》和《工会法执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