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6日由中国香港立法局审议通过并施行。中国香港第一部规范社会工作者注册工作的法律,为监察社会工作者的素质,保障服务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就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注册社会工作者专业活动的纪律管制及相关事宜做了详细规定。共三十九条。设立“社会工作注册局”,注册局永久延续和备有法团印章,并能够起诉和被起诉。对注册局的人员构成、任期和职权做出相关规定。注册局的职能是为在本地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士注册及监管其专业操守。注册社工一旦违反工作守则,应受社工注册局的处分。注册局只能将符合条件(如持有社会工作学位或按规定担任社会工作职位)的人员注册为社会工作者。任何人申请注册为社会工作者须向注册主任申请并填写指定表格,名列注册记录册为注册社会工作者的人,其有效期为12个月,注册期满后需重新注册。任何不是名列注册记录册的人士无权使用“社会工作者”的名衔或其他相关描述的称谓。此外,还对相关罪行、罚则,杂难条文,注册局指明表格的权力和注册产生的费用等相关事宜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