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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1年工部局公布之条例列次:条例第四十四条水井无论何人在未曾请得工部局准照前,不得在英租界内开凿井眼或致使他人开井。193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条例第五条甲公用敷设权一、工部局如认为必要,得随时位置总水管、接水管,输送 (共 354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