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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大夫與,則公士爲賓。【注】公士,在官之士。鄉賓主用處士。案:公士有二義:對處士無爵命者言,則公士爲有位之士。此經是也。《漢書·百官公卿表》云:‘爵一級,曰公士。’師古曰:‘言有爵命,異於士卒,故稱公士也。’對士臣與 (共 149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