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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年
榆中县财政志

        北京政府颁布《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及《国家费用与地方费用标准案》,作为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收支依据。列田赋、关税、统税、盐税为国税,田赋附加、小额杂税为地方税。金县等依照执行。    (共 90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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