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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身份证颁发
彭阳县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彭阳县于1988年9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开展为16 岁以上公民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经筹备、宣传和登记,于1989年10月完成9.2万人的颁证工作,占应办证人数的90.48%。此后,颁证工作移交县公安    (共 399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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