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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三年二月八日公布)第一条 国币之铸发权专属于政府。第二条 以库平银六钱四分八厘(即23.977950克)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圆。第三条 国币种类如下另行: 银币四种:一圆、半圆、二角、一角。 镍币一种:五分。 (本文共 776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