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图 片 > 图解环境保护法 > 正文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图解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图片(共2张) :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中防污设施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    (本文共 437 字 , 2 张图 )    [阅读本文] >>

开通会员,享受整站包年服务立即开通 >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