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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图解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图片(共1张) :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条是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杂物,包括超标(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超总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两种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上两种情形的责任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共 164 字 , 1 张图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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