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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图解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图片(共1张)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本条是对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包括未提交该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    (本文共 193 字 , 1 张图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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