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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 (共 4426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