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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我市办事处、港办事处和湖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从市中心城区北至中伙铺镇街道。统一规划建房的安置点。乡村居民点是指在规划区内的农民实行集中安置。第二条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扩建、改建自用住房。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 (共 1829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