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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发布《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免交所得税;占百分之十未达百分之三十五的,减半交纳所得税。4月6日~ (共 425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