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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的分合
户籍制度史

        父子分异 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变法,内容之一就是父子分异,发展个体小家庭。如秦孝公三年(前359)颁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这里的“二男”可有多解,即一父一子为二男,或一父有二子为二男,或一父另有一子已成年为二    (共 1984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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