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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权制度
宁波林业志

        新中国成立前,山林为私人所有,除小量山林属祠堂、庙宇、寺院等公山外,大量山林为地主豪绅所占有,广大贫雇农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山林。1950年4月,中共宁波地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将大森林、大荒地、大荒山    (共 5620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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