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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德朝除了规定“凡词讼有原告逃者,其被告皆即放遣勿问”外,还从改进司法程序打击诬告角度出发,不断地调整司法诉讼程序,即处理好越诉问题。大明帝国开启时曾经建立了十分严格的法治秩序,包括自下而上的诉讼制度,不许人们 (共 1488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