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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路费 1990~1991年,汽车养路费按105元/月吨标准征收,拖拉机按该标准的40%缴纳,分别由交通征费稽查所、交通运输管理站征收后,全额上解。1992年1月1日,汽车养路费调整为145元,并开征摩托车养路费。后三轮摩托车(含三轮机动车)30元 (共 4380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