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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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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本文共 856 字 , 8 张图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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