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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灾款物管理使用
青海省民政志

        1990年4月,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局联合转发民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监督检查管好用好救灾款的通知》,重申救灾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通知》指出,救灾款是拨给遭自然灾害地区专项资金,使用范    (共 9487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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