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0—14岁少龄组7.26万人,占24.12%;成龄组18.78万人,占62.39%;50岁以上老龄组4.06万人,占13.49%。2000年,少龄组7.99万人,占23.07%;成龄组20.44万人,占59.02%;老龄组6.2万人,占17.91%。2000年与1990年相比,少龄组人口下降1.05个百分点,成龄组人口下降...[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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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0—14岁少龄组7.26万人,占24.12%;成龄组18.78万人,占62.39%;50岁以上老龄组4.06万人,占13.49%。2000年,少龄组7.99万人,占23.07%;成龄组20.44万人,占59.02%;老龄组6.2万人,占17.91%。2000年与1990年相比,少龄组人口下降1.05个百分点,成龄组人口下降...[继续阅读]
1990年,小学以上文化程度人数22.21万人,占总人口的73.79%,其中受大专以上教育的3670人,占1.23%,受高中教育的3.51万人,占11.66%,受初等教育的7.32万人,占24.32%,受小学教育的11.01万人,占36.58%,文盲、半文盲4.5万人,占14.95%。2000年,小学以上文化...[继续阅读]
1990年,在业人口18.58万人,占总人口的61.73%。从事农、林、牧、渔业和水利的13.73万人,占在业人口的73.90%;从事工矿、地质、建筑、交通、邮电业的2.52万人,占13.51%;从事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福利事业的0.7万人,占3.77%;从...[继续阅读]
1990年3月,市政府发出 《关于全市第四次人口普查工作的安排意见》,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政府办公室、统计、公安、计划生育、财政、宣传、教育等24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酒泉市第四次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设...[继续阅读]
1999年3月,市政府发出 《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统计、公安、计划生育、财政、宣传、教育、民政、计划、人事、劳动、农牧、农...[继续阅读]
1989—2002年,酒泉市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和 2002年9月27日省人大修订的 《甘...[继续阅读]
酒泉市计划生育工作分为3个阶段。1990—1991年,主要杜绝计划外生育。1992—1998年,抓基层,打基础,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和“三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同发展经济相结合、同帮助群众...[继续阅读]
1990年以后,实行一孩放环、二孩结扎和皮下埋植、口服避孕药、外用药具等综合节育措施,凡生育1个孩子的育龄妇女,要在3个月内放环,生育两个孩子的妇女在3个月内结扎,因身体原因不能放环、结扎者,需持医院证明,采取短效避孕措施...[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