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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语言文字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语)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语委:《通用规范汉字表》已于2013年8月19日由国务院公 ......    (本文共 1899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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