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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婚姻法 共有 51 个词条内容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也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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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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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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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男方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1 女方在怀孕期间2 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分娩...[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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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复婚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复婚,也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的行为。复婚的夫妻如果不进行婚姻登记,只是在事实上恢复夫妻关系而以夫...[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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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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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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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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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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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对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应...[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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