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本条是对国家建...[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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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本条是对国家建...[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国家建立和完善环保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的规定。环境保护是一项覆盖全国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需要举国参与,全民动员,才能如期实现既定的宏伟目标。为此,不仅要有充足的财政投入,还要求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与...[继续阅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农业环境是指与农业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密切相关的水、空气、阳光、土壤、...[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包括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等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以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向海洋排放...[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城乡建设中环境保护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进行城乡建设的规划应当考虑到环境保护的要求,把“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作为基本原则加以重视。为此,本条将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继续阅读]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本条是对使用环保产品的规定。环保产品是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的简称。依照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和...[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生活废弃物分类与回收的规定。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即垃圾,其中有些部分可以回收利用,有些部分则没有回收利用的价值,需要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置。对生活废弃物加以分类处置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有利于保护环境...[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公民的环保义务的规定。本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本条是对这一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低碳低碳,是指...[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国家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保障公众健康的规定。环境质量状况关系到公众的健康。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对国家为确保全国环境质量达标而应当采取的各种措施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条则从保障公众健...[继续阅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