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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环境保护法 共有 70 个词条内容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中防污设施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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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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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本条是对征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规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谁污染环境,谁就有义务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按照国家有...[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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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条是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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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本条是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环保主管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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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本条是对淘汰制度和禁止引进制度的规定。淘汰,指通过选择将不合格的东西去除。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旨在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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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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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本条是对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管理的规定。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后果极其严重。如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所以本条针对...[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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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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