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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抚恤组织
政策法规

        清代统治者及地主、豪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在各地上兴办有养济院、普安堂、育婴堂及粥厂等,收养社会上的贫孤无靠者,以示恩泽民众。养济院明代已有,英宗天顺间谕户部令顺天府在大兴、宛平二县各设养济院一所。清沿前代例    (共 303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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