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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十六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 (共 2419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