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2001-03

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条约。1968年7月1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1970年3月5日生效。截至1997年底,共有185个缔约国。《条约》第十条第2款规定:“本条约生效后25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本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日期”。据此,于1995年5月12日在有178个签约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的审议会上一致决定将其无限期地延长。
《条约》的主要规定是:①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国家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②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国家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不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也不寻求这方面的任何协助;③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应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协定,对在其领土内、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动中的一切核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实施保障监督;④本条约不得影响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开展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⑤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的有效措施真诚地进行谈判。
中国于1992年3月9日加入本条约,同时声明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签署和批准本条约为非法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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