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理》
1993-12

G.E.穆尔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作。1903年在剑桥出版。虽是一本小书,却开辟了英国伦理学发展的新方向。指出善是伦理学研究所特有的唯一单纯的对象,是伦理学中最基本的概念。然而,“善就是善”“善不能下定义”。善是一个单纯概念,是非自然的,没有部分,不能分析,如果硬把善混同于某种自然物、自然属性,或者用善的事情定义善本身,(如把善定义为快乐),都会犯自然主义谬误。善即然是单纯、不可定义的非自然性质,那么任何试图给善下定义的做法都必然会陷入自然主义谬误。批判斯多葛派、斯宾诺莎、I.康德以及新黑格尔主义等的伦理学说是形而上学的典型代表,也犯了自然主义谬误。指出本身就具有善性质的事物是“目的善”,具有内在价值,而作为原因同具有善性质的事物相关的事物,是“手段善”,具有外在价值。目的善和手段善应该区分开来。断言,我们在直觉上就可以把握善是单纯概念,不可定义不可分析,这是不言自明的,而当“善是什么”涉及到“什么是正当”时,穆尔主张用经验考察方法,看行为的因果联系、效用。行为效果的判断是复杂的,不可能预见无限的未来会对人类产生什么效果,因此我们在某种条件下的少数可能的选择中,选择那个整个说来会产生最好的结果,选择那个可以预料的不久的将来会产生最好结果的行为。此书刊行后,以形式主义为特征的元伦理学风靡一时,似乎成了“纯科学”“纯理论”而失去现实指导意义,割断了伦理学和社会道德实践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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