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规范班轮公会行动的国际公约。其目的是便利国际海上货运的有秩序发展和促进班轮运输更有效地为国际贸易服务,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问题。
  1972年,发展中国家为了反对发达国家通过班轮公会垄断航运,以发展自己的商船队,在第三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提出了《班轮公会行动守则》草案。经过两年艰苦斗争,1974年4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会议上,通过了《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公约自1983年10月6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共有59个缔约国。中国政府为了支持发展中国家在航运领域里争取建立国际新的经济秩序的斗争,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公约,并作了如下保留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经过协商,在合适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航线,与班轮公会的性质完全不同,不适用《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各项规定"。
  公约分为目标和原则、7章54条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有 5个方面。①货载份额:班轮公会承运的货载实行40:40:20的分配制度,即航线两端加入公会的国家航运公司(如果一国有几个航运公司加入公会,则把它们合起来作为一个国家航运公司,参加货载分配)对于班轮公会承运的两国间货物,在运费和运量上享有同等权利。一般各有权获得上述货载的40%。参加公会的第三国航运公司有权获得上述货载的20%。②会籍:任何国家航运公司只要保证遵守公会协议,有能力(包括使用租船)在公会营运范围内长期经营班轮业务,便有权成为公会的正式会员。③忠诚信约:公会有权与托运人订立忠诚信约,对托运人给予优惠运价,以换取托运人将根据贸易合同由他掌握的全部货载交由公会会员航运公司承运的保证。④运价:公会应于提价前150天将全面提高运价的意图通知托运人组织和各国有关当局。提出上述通知的日期与上次提高运价实施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10个月。⑤公会对外关系:公会应就运价本的变动、忠诚信约、改进服务、采用新技术等问题与托运人组织或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各国有关当局也可以参加协商,但无权对协商事项作出决定。公会航线上的国家和公会会员航运公司所属国家的有关当局,有权向公会索取公会协议、有关货载份额、航次权利的协议及其修正情况,以及年度报告等公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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