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 zhōng fǎ xīn yuē
即《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李巴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Jules Pa-tentre,1845—1925)在天津签订。共十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2)在中越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3)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4)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5)法军退出台湾、澎湖。从此法国侵略势力伸入云南和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