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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租界条约

胶澳租界条约   jiāo ào zū jiè tiáo yuē

又称《德租胶澳专条》德国在*胶州湾事件后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租借胶州湾的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6日清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与德驻华公使海靖(Edmund Heyking, 1850—1915)在北京签订。共三端十款。主要内容:德国租借胶州湾,租期九十九年;德军在胶州湾沿岸百华里内可自由通行;德国获得修筑胶济铁路权、铁路沿线三十里内地区的开矿权以及供应山东省各项工程所需用的人员、资本和器材的优先权。该条约使山东省成为德国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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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开头的词语:

胶澳盐区
胶澳租界条约